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向印度尼西亚出口两批钛制罐,报关单上品名是”缓冲罐””碱罐””进料罐”,看起来像是普通的工业设备。但这些罐是钛制的,容积大于100升,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全部由钛制成。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B350.c.3列管的就是这类商品,出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。当事人没办证就出口,货值550万,违法所得50.665万被没收,罚款166万,合计处罚超过216万。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当事人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,货物为钛制缓冲罐、沸腾碱罐、氨汽提进料罐、无氨排放缓冲罐,规格为钛制、容积均大于100L、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由钛制成,管制编码为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2B350.c.3,出口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。
申报总价5,504,991元(约550.5万元),违法所得50.665万元。2025年2月11日通过Z海关申报出口缓冲罐1套、沸腾碱罐2套,申报总价399.4177万元;2025年4月15日通过S海关申报出口氨汽提进料罐1套、无氨排放缓冲罐1套,申报总价151.0814万元。两个批次、5套设备、两个海关口岸,指向同一个问题:货物属于两用物项管制清单列管商品,出口需要办理许可证,但当事人没有办。
二、为什么这些罐需要许可证
这些设备看起来是普通的工业储罐,但在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中,2B350.c.3的列管标准是:容积大于100升,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钛或钛合金制成的罐。本案中的设备全部符合:材质为钛制(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由钛制成),容积均大于100升,形状为罐。三个条件同时满足,就是两用物项管制商品,出口必须办理许可证。当事人被查处的核心原因,就是不知道这些设备属于管制物项。
三、商务部函询确认管制属性
2025年11月3日,当事人就上述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主动函询商务部。2025年12月5日,商务部答复确认上述钛罐属于出口管制物项,出口需要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。商务部确认了海关的认定——这些钛制罐确实属于管制物项。当事人对涉案货物出口管制政策认识不足,但”不知道”在法律上不构成免责事由。
四、处罚结果
依据《出口管制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一)项,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,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。本案违法经营额550.4991万元,超过50万元,法定罚款幅度为2,752.5万元至5,504.99万元。实际罚款166万元,同时没收违法所得50.665万元。实际处罚金额虽远低于法定最低限额,但相对于货值而言,罚款166万加上没收50万,合计处罚超过216万,相当于货值的近40%。
五、一组关键数字
| 项目 | 金额 |
|---|---|
| 申报总价 | 5,504,991元 |
| 违法所得 | 506,650元 |
| 罚款 | 1,660,000元 |
| 合计处罚 | 2,166,650元 |
六、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
第一,钛制罐不等于普通工业设备,容积超过100L就要看材质。在两用物项管制清单中,钛制且容积大于100升的罐被列为管制物项,出口这类商品不能按照”普通工业设备”的思维判断监管条件。
第二,”不知道”不能免责,但主动函询可以争取减轻。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函询商务部确认货物管制属性,虽然”不知道”不能免除法律责任,但主动了解、积极配合的行为在处罚裁量中会被作为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。
第三,两票报关单两个口岸,不代表分开处理。本案涉及2票报关单、2个海关口岸,最终由Z海关统一处理。同一企业、同类商品、同一出口目的国、同类违规行为会被合并处理。
第四,记住三个关键词:钛制 + 容积大于100L + 罐。符合这三条的,出口前必须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。
5套钛制罐出口到印度尼西亚,货值550万,当事人漏了一张许可证。商务部确认这些钛罐属于出口管制物项。钛制罐容积大于100升、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由钛制成,符合2B350.c.3的列管标准,”以为是普通设备”不能免责。550万货值,50.665万违法所得没收,166万罚款,合计处罚超过216万。

No responses ye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