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东时间2026年8月28日,美国商务部在《联邦公报》发布公告,对来自中国的”厢式拖车及其子组件”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最终肯定性裁定,中国出口商/生产商将被征收264.48%双反关税,自2026年8月31日起生效。
一、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率详情
美国商务部认定:反倾销调查结论为来自中国的”厢式拖车及其子组件”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;反补贴调查结论为存在出口补贴,美国商务部按规定将倾销幅度减去出口补贴金额,得出最终现金保证金率。
| 税种 | 适用对象 | 税率 |
|---|---|---|
| 反倾销税(AD) | 中国全国范围出口商/生产商 | 130.86%(抵消补贴后保证金调整为129.73%) |
| 反补贴税(CVD) | 中国全国范围出口商/生产商 | 129.73% |
| 反补贴税(CVD) | 未获单独税率资格的出口商/生产商 | 129.73% |
| 反补贴税(CVD) | 第三国出口商 | 按供货的中国生产商/出口商对应税率 |
| 双反合计(AD+CVD) | 中国出口商/生产商 | 264.48%(129.73%+134.75%) |
二、涉及产品范围
本次涵盖的产品是指总车辆重量超过26,000磅的厢式拖车及其子组件,包括:车架、前后墙、侧墙、车顶、车门、后保险杠、耦合器、行驶机构、支腿等,无论成品或半成品,无论组装或未组装,也无论轴数多少。
还包括与拖车同提单进口的各类配件,如制动系统、车轴、轮胎、照明系统、电气系统、制冷机组等。涉及产品通常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子目:8716.39.0040、8716.39.0090和8716.90.5060。成品和半成品组件的进口也可能归入HTSUS子目7308.30.5050、7308.90.9590、7326.90.8688、8708.29.1500、8708.99.8180和8716.90.5010。
特别注意:加工处理(如切割、焊接、喷涂、组装等)均不改变产品属性。明确排除此前已受反倾销和反补贴令覆盖的底盘及子组件。
三、对华出口实质影响
根据美国挂车制造商联盟提交的官方进口统计数据,中国对美出口的成品厢式拖车很少(2024年仅38辆,货值约23万美元),但子组件出口量不小,年货值约1.2–1.5亿美元级别(2024年对美出口3411万公斤子组件,货值约1.26亿美元),在美国市场有实质影响。
中国是北美市场子组件的最大来源之一,主要通过”出口组件+美国/墨西哥/加拿大组装”模式进入美国市场,而非大量直接出口整车。
四、合规建议
264.48%的双反关税对中国拖车及子组件出口企业影响极大,建议相关出口企业:
- 立即梳理对美出口产品是否在此次双反税令覆盖范围内
- 关注是否有可豁免的特定子组件(如已单独排除的底盘及子组件)
- 评估”中国制造成分”比例对税率适用的影响,考虑供应链调整方案
- 寻求专业贸易合规团队支持,积极应诉争取个别税率
该关税自2026年8月31日起生效,相关出口企业务必高度重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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